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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6年債務重組準則的再修訂
為了適應經濟全球化的趨勢,順應中國市場經濟發展對會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財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頒布了新的會計準則體系(包括1個基本準則和38個具體準則),其中《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是在債務重組準則(2001)的基礎上修訂的。準則規定,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作為營業外收支,計入當期損益;以債務轉為資本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應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可見,此次修訂使得公允價值重新得到應用,并將債務重組損益作為當期損益處理,即重新回到了債務重組準則(1998)的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我國會計環境得到了極大地改善。
二、債務重組會計的兩個核心問題
從我國債務重組會計準則的三次變革中可以看出,債務重組準則的反復修訂是結合我國的不同時期的會計環境圍繞著兩個核心問題展開的:(1)“債務重組利得”確認為何種會計要素入賬;(2)債務人用于償債而轉讓的非現金資產或股權等在計量時采用何種計量屬性。
準則中關于“債務重組利得”確認集中是否在將其計入當期收益。如果計入當期損益,會計信息更相關合理,但會對債務企業的當期利潤產生影響,從而為企業利用債務重組交易操縱利潤提供了機會,這也是2001年修訂的原因之一。如果不計入損益,如計入“資本公積”賬戶,則不會對當期的損益產生影響。對于轉讓的非現金資產或股權計量屬性的選擇,集中于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之爭。從理論上講,轉讓的非現金資產或股權采用賬面價值計量更可靠,采用公允價值更為相關合理,但公允價值的合理確定卻是難點,對于沒有活躍交易市場的資產,一些企業很可能自主確定其公允價值,從而降低會計信息的質量。
上述兩個核心問題的本質是在決策有用的會計目標下,如何平衡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相關性,進而選擇何種會計原則、會計政策。筆者認為,特定的會計原則、會計政策的選擇總是與特定的會計環境相聯系的,會計原則、會計政策的選擇要體現會計環境的要求,而會計原則、會計政策的選擇也具有經濟后果,它反過來影響著會計環境,兩者必須協調統一,即必須在特定的會計環境下選擇特定的會計原則和會計政策,這樣才能發揮會計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才能推動市場經濟以及會計學科本身的發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