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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重組會計的兩個核心問題
            來源: | 作者:admin | 發布時間: 2010-06-28 | 1404 次瀏覽 | 分享到:

             一、我國債務重組準則的三次變革  

              作為我國對債務重組交易的核心規范文件,債務重組準則經歷了1998年制定、2001年修訂、2006年再修訂三次變革:  

              (一)1998年債務重組準則的制定  

              20世紀90年代,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與發展,企業之間的競爭日趨激烈,一些企業由于自身管理不善或受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影響,出現了資金周轉困難、難以償還到期債務等問題,許多債務企業與債權企業協商后,采取以資產清償債務或將債務轉為資本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以緩解財務困難。  

              為了規范債務重組交易,我國財政部1998年6月頒布了債務重組準則,該準則最大的亮點在于公允價值的應用以及將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準則規定,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計人當期損益;債務轉為資本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計人當期損益。此準則規范了債務重組方式、會計處理方法、信息披露等,增強了債務組會計信息可比性。但在當時的會計環境下,公允價值的應用以及債務重組損益計入利潤表成為企業操作利潤的手段,這極大的降低了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相關性,與會計信息的決策有用性背道而馳。  

              (二)2001年債務重組準則的修訂  

              在債務重組準則(1998)頒布后得兩年內,債務重組交易一度成為企業操縱利潤、進行盈余管理的工具,引發了對債務重組的嚴重信任危機。財政部在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后于2001年對債務重組準則(1998)進行了修訂,其目的是規范上市公司的債務重組交易,減少上市公司進行盈余管理操縱利潤的空間,提高財務會計報告的可靠性,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債務重組準則(2001)規定,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或當期損失;以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此次修訂取消了公允價值的應用,并規定債務重組收益不再計入當期損益,這充分考慮了我國當時的會計環境,側重于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因為在當時我國的市場環境下,一定是在可靠性的前提下,選擇最相關的會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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